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 原告
-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大城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