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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告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大城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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