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大城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