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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2號

上訴人
林杰宏
上訴人
李福春
上訴人
李銘煌
上訴人
李素泮
上訴人
李健嘉
上訴人
李素蕊
上訴人
林杰志
上訴人
林美伶
被上訴人
李銘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0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共同訴訟人甲對於判決提起上訴,係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乙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乙,自應列共同訴訟人乙亦為上訴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雖僅由被告林杰宏單獨提起上訴,然依上開說明,自應列其他共同被告同為上訴人,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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