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46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1,2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