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5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翃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52號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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