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