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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2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