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 上訴人
- 欉清桐即精鴻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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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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