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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58號

原告
傑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所販售之商品為平行輸入商品,然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廣告,並盜用原告獨家獲得原廠授權之商品照片刊登於網路上,其所為已造成原告之損害,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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