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