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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甲○○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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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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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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