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 被 告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9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