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史邁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 被   告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9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素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