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9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659號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本院98年度補字第168號所載,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