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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告
綠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丙○○○○○○○○.

上訴人綠曜國際有限公司、丙○○○○○○○○○○○○○與被

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

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㈠上訴人綠曜國際

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㈡上訴人丙○○○○○○○○○○○○○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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