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1號
- 原告
- 綠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上訴人綠曜國際有限公司、丙○○○○○○○○○○○○○與被
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
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㈠上訴人綠曜國際
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㈡上訴人丙○○○○○○○○○○○○○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