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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歐陸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樓之3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乙○○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6日起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額度分別為新台幣㈠4,000,000元㈡1,200,000元㈢800,000元,以上各筆借款其計息條件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該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二條之約定如附表所示,並依授權契約書第七條第⑴、⑵款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未清償註記遭退票21張,並於98年1月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上述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叁、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等件為證據,上開證據所載,本件借據簽訂之時,係分別以被告丁○○、丙○○為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丁○○、丙○○與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負同一債務,並對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可堪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計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45,045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
┌──┬────┬────┬─────┬──────┐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日      │          │            │
├──┼────┼────┼─────┼──────┤
│ 1  │新台幣2,│97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
│    │547,952 │16日起  │          │點一一五    │
│    │元      │        │          │            │
├──┼────┼────┼─────┼──────┤
│ 2  │新台幣1,│97年12月│          │年息百分之四│
│    │200,000 │12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零五二    │
│    │元      │        │          │            │
├──┼────┼────┼─────┼──────┤
│ 3  │新台幣  │97年12月│          │年息百分之四│
│    │800,000 │12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零五三    │
│    │元      │        │          │            │
└──┴────┴────┴─────┴──────┘
附表:違約金
┌──┬────┬────┬─────┬──────┐
│編號│本   金 │違約金起│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
│    │        │算日    │日        │式          │
├──┼────┼────┼─────┼──────┤
│ 1  │新台幣2,│97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547,952 │17日起  │          │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依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十      │
├──┼────┼────┼─────┼──────┤
│ 2  │新台幣1,│98年1月 │          │逾期在六個月│
│    │200,000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依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十      │
├──┼────┼────┼─────┼──────┤
│ 3  │新台幣  │98年1月 │          │逾期在六個月│
│    │800,000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依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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