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國芳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己○○
- 6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