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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國芳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6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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