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吳美蒼
- 當事人保證責任雲林縣二崙畜產生產合作社、乙○○、呂兆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二崙畜產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5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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