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即反訴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先 位 原告(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備 位 原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於何時收受98年8月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書(三)狀及其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明瞭追加原告丙○○請求被告加給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究係自何時起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