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先 位 原告(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備 位 原告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基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於何時收受98年8月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書(三)狀及其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明瞭追加原告丙○○請求被告加給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究係自何時起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