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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先 位 原告(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備 位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於何時收受98年8月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書(三)狀及其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明瞭追加原告丙○○請求被告加給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究係自何時起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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