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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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