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荃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返
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6,50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17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