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丁○○
乙○○
甲○○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