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鑫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48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8,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