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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 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郭緯中律師 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乙○○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判決,因原告已聲明移送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法原告等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當 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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