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