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白明偉機械有限公司、李正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白明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晟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恒耀精鑄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3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