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 訴 人 戊○○ 丙○○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