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7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