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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7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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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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