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王志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對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對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並載明其董事長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且查無其向法院聲報清算事宜,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8年10月9日雄院高民愛字第47696號函在卷可參,是原告應陳報前開被告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補正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併檢附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