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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呂麗玉

  • 原告
    甲○○異議之訴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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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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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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