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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被告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生產之套筒產品不法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專利權遭侵害,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自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復經被告具狀聲請本院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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