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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黃佳琪

  • 當事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   告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92元 ,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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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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