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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上訴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49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98,6

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上訴人乙○○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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