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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 訴 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98,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上訴人乙○○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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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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