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 連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7,882,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666元、連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2,493,6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