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連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為新臺幣7,882,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666
元、連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2,493,6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