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 原告
- 陳萬貴
- 訴訟代理人
- 陳沆河律師
- 被告
- 陳萬選
- 被告
- 陳萬華
- 被告
- 陳萬棟
- 被告
- 陳萬興
- 被告
- 陳永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原判決誤植部分及位置欄」中關於「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所有權人陳萬選應有部分欄第2欄至第5欄(即225-13、225-73、228-3、228-8、225-18等地號應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所有權人陳萬選應有部分欄第2欄至第6欄(即225-13、225-73、228-3、228-8、228-18等地號應有部分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