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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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