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