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被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巳○○ 丙○○ 寅○○ 子○○ 辰○○ 辛○○ 甲○○ 己○○ 戊○○ 卯○○ 5號3樓 庚○○ 癸○○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即薛明玲 乙○○ 丑○○ 4號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劉倩妏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