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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9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被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兼法定代理人
巳○○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寅○○
兼法定代理人
子○○
兼法定代理人
辰○○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卯○○
兼法定代理人
庚○○
兼法定代理人
癸○○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被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即薛明玲
被告
乙○○
被告
丑○○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5號3樓
4號

      劉倩妏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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