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51之
- 原告
- 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辛○○
- 10號
甲○○
癸○○
樓之2
丙○○
之1號
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雖原告嗣於98年7月17日曾聲請訴訟救助,惟亦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8日以98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聲請,並已確定,亦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