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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40號

聲請人
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92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7月5日 │38,934元 │BDA0000000 │ ││ │限公司 陳偉文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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