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 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8年2月20日,是至98年5月20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8年8月20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2月1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鏗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賴淵瀛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97年8月31日 │105,000元 │HNA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