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珍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11月20日 │538,000元 │C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