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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請人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為票號IA0000000號支票乙紙,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JA0000000號支票乙紙,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康新光電科技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1月10日 │27,484元 │IA0000000 │ ││ │司 │行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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