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為票號IA0000000號支票乙紙,然 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JA0000000號支票乙紙,互核不符,自 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惠雯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康新光電科技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1月10日 │27,484元 │I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