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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請人
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洪秋玉 NPC國際廣場│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97年12月20日 │6,500元 │HA0000000 │ ││ │管理委員會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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