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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86號

聲請人
優笠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8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弈堅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98年3月10日 │634,030元 │FC0000000 │ ││ │司 林銘洲 │分行 │ │ │ │ │├──┼─────────┼─────────┼───────────┼────────┼────────┼──┤│002 │弈堅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98年3月10日 │20,964元 │FC0000000 │ ││ │司 林銘洲 │分行 │ │ │ │ │├──┼─────────┼─────────┼───────────┼────────┼────────┼──┤│003 │林銘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8年3月30日 │6,750元 │JT123994 │ ││ │ │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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