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752號 抗 告 人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13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未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本院 以抗告人未遵期聲請為除權判決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系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