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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91號

聲請人
有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程芳慧 │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98年2月28日 │3,54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2 │林雅芬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98年2月28日 │18,155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3 │福廣食品股份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8年3月20日 │17,420元 │0000000 │ ││ │司 黃明磊 │行 │ │ │ │ │├──┼─────────┼─────────┼───────────┼────────┼────────┼──┤│004 │藍玉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干│98年2月28日 │40,650元 │0000000 │ ││ │ │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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