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01號聲 請 人 詮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國敬 ┌───────────────────────────────────────────────────────────────────┐ │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5月26日 │ │850,000元 │CJ0000000 │ │ │ │劉坤隆 │屯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