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詮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5月26日 │ │850,000元 │CJ0000000 │ │ │ │劉坤隆 │屯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