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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62號

聲請人
鴻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鴻昇企業社 甲○○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98年7月11日 │29,700元 │PNA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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