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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臺中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玲、賴宜君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