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漢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水政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
依聲請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水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