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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漢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水政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

依聲請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水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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