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
- 債權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全
- 債務人
- 洪裕盛
- 債務人
-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