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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先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22日決議解散,此有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於99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記錄等件資料。上開裁定並已於99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經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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