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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99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主張向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新台幣100萬元之意外醫療險。詎被保險人洪蔡春月於民國97年5月21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受有損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三、查系爭保險契約以長鴻水電工程行為要保人,並以蔡春月為被保險人,是本件聲請人並非被保險人而得請求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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