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22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豐興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萬豐興事業有限公司業於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